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4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8 09:23:20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225号
陈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置“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第1341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逐渐步入老年,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下,对家庭中的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更加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子女较好地护理照料和陪伴,这是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赡养中最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建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一些省份已经作了有益探索,值得我省学习借鉴。目前,已经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的省份中,福建、海南、湖北等10个省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予以规定,河南省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都进行了明确。我省2017年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照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
独生子女护理假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国家也没有统一政策。同时职工休假制度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况复杂,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各方面。从已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地区来看,一些省份在政策实施上遇到较多实质性问题,相关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没有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特别是广东省是民营经济大省强省,市场机制发育良好,私营企业较多的背景下,如果政策很难落到实处,也会影响政策施行效果,也背离了政策出台的初衷。
您所提建议很好,指出的问题反映了实际情况,提出的建议具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围绕地方实行独生子女护理假涉及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利益平衡,国家、单位、个人之间社会保障责任分配,地区之间人力资源流动与配置,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影响等问题,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对实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条件成熟时依法提出立法建议或通过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实施。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休息休假制度,统筹安排好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的休息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人文关怀,解决职工照顾家庭和患病父母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6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