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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02 09:54:49     来源:本网


粤卫办财务函〔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9〕8号)等有关精神,我委制定了《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9〕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影像、放射治疗、泌尿外科、放射神经外科、核医学、医学工程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设备管理、放射设备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等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和咨询工作需要而建立的,由受委托专家组成的群体。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政策、编制配置规划、开展配置评审等工作中实行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以专家提供的评审咨询意见作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按照择优使用、注重考核、开放流动的原则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遴选专家库评审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六)承担专家库的日常维护。


二、专家入库管理

  第七条  入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在大型医用设备相关企业无任职或兼职,为人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工作负责、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人员从事上述专业工作5年以上,管理人员从事上述专业工作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三)严格遵守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有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均可申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库。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和相应的上岗培训后,方可担任专家库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负责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聘任文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根据专家库成员变化和评审业务需要情况,及时补充、拓展、调整专家库成员,加强专家库维护和更新。

  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须按要求参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工作,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公正、负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和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管理需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督导和评估工作,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政策研究和评估,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配置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供评审指标体系标准决策咨询;

  (三)及时了解、研究国内外设备技术发展动态,能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四)承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卫生健康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相关评审咨询工作;

  (二)了解评审咨询工作目的,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参与评审和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放弃咨询专家身份;

  (七)参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的专家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七)参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培训和知识更新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守保密规定,在未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授权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布或发布有关咨询事项;

  (三)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咨询事项,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评审咨询活动;

  (五)未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授权同意,不得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评审咨询专家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六)接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和管理。


四、专家抽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组的专家抽取程序,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奇数。落实评审回避制度,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抽取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评审开始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专家确定后,需提前告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应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三)评审活动依法依规需重新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抽取确认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应予以拒绝,确有其他工作冲突的,应在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卫生健康委),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评价制度。对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反映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工作情况或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论证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专门工作会议的;

  (六)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

  (七)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纳入黑名单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四)被处以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州/深圳市等受委托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