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41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17 16:00:13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72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叶丽燕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深圳市大鹏新区创建生命健康创新试验区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允许境外资本在生物谷内举办医疗机构”。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境外资本可以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其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举办独资医院。
二、关于“放宽境外医师在生物谷内执业时间”。根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注册期满后,可按此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三、建议中所提到支持深圳市大鹏新区医疗服务先行先试的相关政策事权在国家。2019年2月,我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请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港澳服务提供者行医办医政策的请示》(粤卫〔2019〕24号)),提出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行医办医政策,允许广东省在先行区取消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的审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先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执业、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置门诊部的准入条件等建议,目前尚未收到明确答复。
四、我委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医学科技领域交流合作,支持深圳市大鹏新区积极探索生命健康科研、产业、服务于一体的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医工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杨朝辉,联系电话:83828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