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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113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20 16:01:4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83号


省市场监管局:

  谢光辉委员提出的关于严防广东餐饮业复工引发新冠肺炎扩散的提案(第20201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一、印发指引文件,规范防控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委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名义印发了《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粤卫疾控函〔2020〕16号)《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粤卫疾控函〔2020〕64号)一系列餐饮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和政策文件,指导全省餐饮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科学复工复产。

  二、严格分区分级,科学精准防控

  严格遵循《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关于分区分级防控工作要求,对于分级为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分级为中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各类餐饮单位限制堂食服务。分级为低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各类餐饮单位有序开放,加强场所消毒,做好体温检测。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健康管理

  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等防控要求,压实餐饮经营单位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餐饮从业人员带病上岗。餐饮经营单位要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返粤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对疫情高发地来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后才能上岗。餐饮经营单位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要配备完好的洗手设施及速干手消毒剂、皂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餐饮从业人员应配戴口罩上岗。

  四、夯实防控措施,规范营业行为

  用餐人员进入餐饮经营单位前必须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应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当地社区卫生中心报告,并提醒其及时就诊。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经营单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应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隔桌安排就餐,快餐店一人一桌用餐等措施,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有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落实清洁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具清洗消毒方法》。餐饮经营单位待每桌客人就餐完毕离开后需对桌椅进行清洗消毒,每天对就餐场地、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等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洁。餐饮经营单位要加强餐厅内部洗手间消毒工作,日常运营期间每2小时要对洗手间内所有便器洁具、各类扶手和把手、触摸式冲水按钮、洗手台和水龙头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一次,做好相关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洗手间内要备齐洗手液、手纸等便民服务用品,要确保洗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加装排气设备,强制排气。要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六、做好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

  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告知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同时给每桌客人提供双筷位勺或公筷公勺餐具,防止交叉污染,推行“公筷公勺,用餐礼遇”,让“公筷公勺”为餐桌文明赋能。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李明峰,联系电话:020-8384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