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2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27 11:29:18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15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采认台港澳青年境外职业资格的提案(第20200206号)收悉。经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一、台湾地区医师、香港和澳门地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可在内地长期执业
(一)台湾地区医师可直接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获得大陆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在内地按规定申请执业注册执业。
(二)香港和澳门地区医师可直接接获得内地医师资格。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上述地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符合条件的,申请获得的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在内地按规定申请执业注册执业。
(三)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内地医师资格。
根据《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按要求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在内地按规定申请执业注册执业。
(四)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内地医师资格。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及《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的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要求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在内地按规定申请执业注册执业。
二、香港和澳门地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内地短期执业
根据原卫生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符合条件的,可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加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师在粤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8385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