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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43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28 15:58:37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81号


省市场监管局:

  刘玉祥委员提出的关于强化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和管理,解决放学后孩子去处的提案(第20200439号)收悉。经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情况抽检

  为做好中小学生近视防控工作,2019年,我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教育部门联合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情况进行抽检。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和照明标准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有关标准执行。全省共对610间校外培训机构抽检了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9个项目,全部合格的有105间,占比17.21%。合格率由高到低依次为:装设人工照明85.25%,采光系数67.21%,窗地面积比65.90%,防眩光措施61.80%,采光方向58.36%,课桌面照度58.36%,室内表面反射比46.56%,照明功率密度46.07%,黑板照度29.18%。

  二、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社会需求量大,机构现状参差不齐的特点。因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有必要加强监管,制定出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准入门槛,制定托管范围、人员及设施要求、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加大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力度,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学生的健康权益,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及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管工作,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既不属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学校范畴,也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公共场所的范畴。卫生健康部门缺乏法律依据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主动承担传染病防控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传染病防控能力培训,做好防控传染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好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出现疑似传染病事件时,要及时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三、充分发挥校内课后托管的主体作用

  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安全管理规范,学生放学后留在学校进行课后托管,学生安全将得到充分保证。学校的师资力量充足,教师素质有保证,教师对每个学生的学情了如指掌,教学方法得当,教学进度一致,能够保证学习进度,辅导更有针对性、能够有效保证孩子学习方法和认知思维的一致性。建议全面推广广州市的做法,给学校更多政策支持,在全省推广校内课后托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张郝鹏,联系电话:020-837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