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19 09:11:36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卫疾控函〔2020〕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省属中小学: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主动服务学校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春季开学顺利的通知》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项防控工作。请各地、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贯彻执行,进一步抓好中小学、幼托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学校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和教室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

  二、建立教职工和学生健康台账

  掌握教职工(包括教师,以及食堂、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和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健康状况台账,做好健康观察。各学校要和就近的定点医院,建立师生诊疗绿色通道,实现快速诊断、快速治疗,建立发热症状师生就诊和核酸检测结果收集和报告制度。

  三、加强家校联动

  提醒家长加强自我防护,避免不必要聚集性活动,做好亲子沟通。学生在校外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家长要及时、如实报告学校,并送医就诊。

  四、异常情况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教职工或学生如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