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转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1-28 16:25:08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防境外输入工作专班,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牢固树立科学防控、“人物环境”同防理念,科学指导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针对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

  二、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将《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一企一档”工作台账、落实闭环管理,规范指导辖区所有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物品港口、码头、机场、货运点等场所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实现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全覆盖、全流程智能化闭环管理。

  三、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防境外输入工作专班(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疾控中心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变化,加强疫情防控风险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依职责进一步抓好从境外进口到我国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的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工作。

  四、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细落实落地进口物品管控、从业人员管控、设施与环境消毒等方面各项防控措施。同时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疫情防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完善本单位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方案,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或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报告、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