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07 17:21:13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为统一规范我省职业健康专家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3月5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卫生健康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聘任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专家库中专家的抽取、指(委)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库换届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和专题研讨,加强交流学习,提升专家理论水平。
(四)组织专家库相关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职业病治疗康复组等5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首席专家1—3名,各专业组专家人数至少80人以上。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
综合组:包含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管理、职业健康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执法与职业病危害事故(核事故医学)应急等。
职业卫生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
放射卫生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放射防护、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等。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
职业病治疗康复组:包含各类职业病的治疗、康复等。
其中职业诊断鉴定组以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不同专业类别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
专家库成立、换届、人员调整时,省卫生健康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或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专家酬劳及差旅费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从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四)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管理咨询、现场检查、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工作。
首席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20年以上,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
(二)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行业领域的领军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研水平。
(三)省或国家级学术专业团体、协会、专业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以上。
第十条专家按下列程序聘任: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推荐;
(二)获推荐专家填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本人签名,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审核后签署意见及盖章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专业组专家条件审查;并根据首席专家条件,在符合条件的省级职业健康专家人选中择优提出各专业组首席专家人选。各专业组专家和首席专家人选拟定后,将基本信息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公示的,以省卫生健康委名义批准公布,并向专家和首席专家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交回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根据工作内容按类别抽取。抽取专家时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到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
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职责:
(一)指导相关专业专家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二)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召集专家团队协助开展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四)牵头推动研究职业健康领域的新情况、新形势,以及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专家共识;
(五)发挥专业特长,推动提高我省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国际、国内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二)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不遵守本规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省卫生健康委向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通报,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或共享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