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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3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10-10 18:31:34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20〕314号


谭日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0-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的提案(第20200307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快0-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标准规范、强化支撑保障、拓展服务渠道等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对我省制定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

  一、提案办理情况

  您的提案被确定为2020年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督办,我委主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办。根据提案办理的要求,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通力协作,围绕提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办理工作,确保提案办理顺利进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委作为提案主办单位,把办好督办专题提案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根据提案内容和职能分工,在委内明确了主办处室,分管领导协调指导办理安排,定时督办,处室之间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提案办理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经与会办单位协商同意,我委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0-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的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审定,明确了提案办理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办理方式和措施、办理步骤和进度安排等。

  (三)收集相关资料。针对提案的内容,整理汇总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为办好提案打下基础。

  (四)组织专题调研。2020年9月10日,我委牵头组织了由提案人、督办单位、会办单位等共同参加的调研,听取各方推进提案办理的情况,与您进行面对面交流,分析存在问题,对有关解决措施和工作建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明确了今后工作思路。

  (五)完善办理意见。根据调研交流的情况,我委对办理意见作了进一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有关建议情况

  (一)关于“建立标准规范”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指导意见》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配套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整体水平力争走在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实施意见》对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落实进行了明确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并要求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两个制度对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以及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我省各市、县(区)积极与国家备案平台对接,指导托育机构及时做好备案管理。下一步,我委将严格落实国家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工作需要,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情况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细则,强化备案管理,促进全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二)关于“强化支撑保障”的建议。

  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并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今年以来,我委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在全省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省内各城市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城市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出台土地、场所、财税优惠等支持政策,企业落实投资,提供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位。经各地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安排500万专项资金用于我省普惠托育项目建设,预计将带动社会投资约2000万元。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刚刚起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影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委积极指导托育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分别印发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引、做好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做好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具体卫生防控措施,部署各地科学防疫和有序恢复收托,做好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保障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加强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加强托育机构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宣传普及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增强从业人员防病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了疫情在托育机构的发生。教育部门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2019年,全省共有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30所本科院校开设了护理、学前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在校生1万余人;27所高职院校和31所中职学校开设了护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营养与保健等专业,在校学生合计超过5.6万人。

  (三)关于“拓展服务渠道”的建议。

  我省《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等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目前,全省已有数十家用人单位办的机构和幼儿园申请托育备案,部分机构已通过备案。

  在税收减免方面,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已出台了明确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社会办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我省税务部门着力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广东落地落实,有效降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税收负担。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8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