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9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2-05-16 14:41:39 来源:本网
省民政厅: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纪建德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汕头市养老服务机构多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院收费问题的建议
我委赞同纪建德代表提出“参照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建立基层公益一类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服务”及“开展医养合作的公立养老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所提供服务的费用”的建议。
(一)关于公立医院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明确,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提出,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对“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作出了规定,即省管省级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市管市级及所辖城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县管县级辖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二)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收费。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对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合作经费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为医保定点机构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合作经费,并明确服务合作经费涵盖的内容、质量、要求等。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四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费用。对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五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收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二、关于“安宁疗护”收费问题的建议
我委会省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将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列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并对安宁疗护服务及其付费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唐志锋,联系电话:8319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