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06-14 10:30:31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吕彩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青年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第1572号)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意见,现答复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全生命周期服务的重要内容。我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变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供给明显增加,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整体水平力争走在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20部门组成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责,大力推动工作发展。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我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并进行分解细化,作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力抓手,狠抓目标任务落实。
一、关于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议
2021年以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先后印发实施。我省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与国家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并重点考虑了全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发展需求,最终在服务项目上与国家保持一致。《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明确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规划中,各地可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普惠性托育服务,培育发展提供托育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布设社区网点,就近为居民提供托育、社区亲子、家庭养育等服务。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议
广东省委、省政府站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稳步推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一是贯彻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托育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人员健康、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召开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场推进会,组织各地市负责人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志观摩典型托育机构,学习借鉴发展经验。二是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各地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开展专业指导工作。支持各地政府、企业共同参与城企联动普惠托育项目培育,指导广州市成功申报国家普惠专项行动,争取到中央预算投资500万元。三是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措施,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落实国家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切实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四是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广东省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提高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截至目前,全省已登记各类托育服务机构3800余间,其中已完成备案的机构超过1000间,居全国前列,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三、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的建议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及人口工作部署,巩固脱贫成果,创新开展“乡村振兴大擂台”“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科技特派员”“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等,派驻工作队伍8000余人次,发动1.3万余家企业与镇村结对开展帮扶,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全面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规划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引导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普惠性综合托育中心,在提供一定规模普惠性托位的同时,在机构设置管理、课程教材开发、保育服务等方面探索一体化标准,推动完善相关托育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托育服务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基于我省人口发展、供需形势及财政负担等因素,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范畴进行研究论证。编制出台《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会同发改、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持续推进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城乡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助力生育政策优化调整,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1日
(联系人:陈玉巍,联系电话:020-8382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