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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2019-03-26 14:28:53     来源:本网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单位的请加盖公章、个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019年4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政编码:51006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dzwjg@163.com。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20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聘任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专家库中专家的抽取、指(委)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管理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库换届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库相关会议;

  (四)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对工作优秀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依规给予表彰;

  (六)专家库其他有关工作。

   【专业分组】专家库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组职业病诊疗组等4个专业组。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

  综合组: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综合、职业健康体系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应急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

  职业卫生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等;

  放射卫生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卫生工程防护、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放射卫生质量控制等;

  职业病诊疗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治疗、诊断、鉴定等。

   【动态管理】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实时调整和充实。

   【专家酬劳】专家酬劳及差旅费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专家来源】专家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聘任条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管理咨商、现场检查、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工作。

   【聘任程序专家按下列程序聘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推荐;

  (二)获推荐专家填报《广东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本人签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内部公示、审核后签署意见及盖章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条件审查,并将基本信息对外公示;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省卫生健康委名义批准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 【专家解聘】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库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四)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本规范规定的。

  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由所在单位交回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 【抽取方式】抽取专家时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 【回避制度】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到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职责和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专家职责】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

  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放射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 【工作守则】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在执行被指派的公务中,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安排,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受邀参加公务活动时,如与技术审查、评审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名义参加非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共享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第十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