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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文  号:

粤卫办〔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为加强我省梅毒预防与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52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广东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加强梅毒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全省以梅毒控制为切入点全面推动性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效遏制梅毒及艾滋病的传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梅毒防治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指标。
    1.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全省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女性性工作者(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3)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4)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5)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6)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梅毒筛查能力的比例达到90%,具备梅毒确诊能力的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梅毒筛查。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具备梅毒筛查能力的比例达到100%,具备梅毒确诊能力的比例达到90%。建立省、市、县三级梅毒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全省建立规范化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比例达到90%,各市建立规范化县区级中心实验室的比例达到90%;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参与率达到85%,合格率达到90%。
    2.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全省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女性性工作者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3)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4)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5)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6)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梅毒筛查能力的比例达到95%,具备梅毒确诊能力的比例达到85%;进一步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梅毒筛查。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具备梅毒筛查能力的比例达到100%,具备梅毒确诊能力的比例达到95%。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梅毒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全省建立规范化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比例达到95%,各市建立规范化县区级中心实验室的比例达到95%;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参与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95%。
    二、策略与措施
    (一)防治策略。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我省梅毒防治策略重点突出“一个结合、两个体系、三查一规范”。
    一个结合:将梅毒防治工作有效地与预防艾滋病经性传播的策略相结合,特别是在健康教育、危险行为干预等方面。
    两个体系:建立、健全梅毒监测体系和检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检测能力。
    三查一规范:在加强梅毒的一级预防(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的基础上,重点通过扩大梅毒筛查的覆盖面和及时性,有效发现梅毒感染者,并对感染者提供规范的诊疗和预防服务。“三查”指在医疗门诊(性病门诊、孕产检门诊)、在高危人群外展服务、艾滋病病毒检测人群(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美沙酮门诊人群)中提供梅毒筛查检测。“一规范”:指规范梅毒的疫情上报并对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医疗和预防干预服务。
    (二)实施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及行为干预工作。
    各地应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与推广使用安全套等行为干预工作,有效遏制经性途径传播疾病的上升势头。
    (1)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宣传、广电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机构要在育龄妇女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当地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就医行为。同时,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加强对青少年的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中学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3)加强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各级性病专业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要支持和指导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并充分应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力量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同伴教育宣传员,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各级医疗机构的皮肤性病门诊、妇科门诊、泌尿科门诊、男性科门诊等应设立梅毒防治知识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4)加强安全性行为促进。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网络宣传的力量,在男男性行为人群中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同时,应加强与计生部门合作开展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尤其是在流动人口中的推广,以达到预防与控制梅毒传播的防治目标。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作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扩大工作覆盖面。
    2.建立健全梅毒监测检测体系。
    要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梅毒疫情报告工作,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直报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性病诊疗机构及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梅毒疫情报告的质量,减少重复报告、误报和漏报。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要充分发挥全省6个国家级、19个省级性病监测哨点作用,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要加强性病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及梅毒筛查点的能力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各地市性病专业防治机构实验室要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梅毒防治的常规工作,制定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的方案,并作为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组织对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和能力验证的考核与评估,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进一步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
    3.扩大梅毒筛查覆盖面,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
    (1)积极主动开展梅毒检测,提高梅毒筛查的覆盖面,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专业防治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并为阳性检测者提供转介服务。性病专业防治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梅毒筛查工作,将梅毒筛查作为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的内容之一,定期组织针对女性性工作者及男男性行为人群的梅毒检测工作。各地市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指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当地的梅毒转诊确诊中心,并建立相应的转诊制度,为不能开展梅毒确诊试验的医疗机构提供梅毒确诊检测,并为转诊病人提供规范化梅毒诊疗服务。
    (2)强化管理,提供规范化梅毒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加强对医务人员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的培训。医务人员要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
    4.积极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发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具体工作参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 )和我厅《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粤卫办〔2011〕12号)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梅毒控制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梅毒防治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性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之间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调、协作、监督与管理,并将梅毒控制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机结合。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及检测试剂的供应。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流行严重地区,应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落实各项宣传教育、筛查检测、规范化治疗等措施,提高梅毒防治能力。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诊疗能力。要指导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梅毒等性病预防与控制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与评估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负责制定具体督导评估方案,落实各项评估工作。省级督导每年开展一次,以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地区的工作进行督导。
    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梅毒防治督导评估工作,指定授权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督导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并开展有关调查和培训等工作。各地市每年应至少一次开展对本辖区的督导。
    2015年,省卫生厅将对梅毒控制规划落实情况的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梅毒各项防治措施落实的阶段性进展及防治效果。2020年,将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价整体达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