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为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在广东省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应当先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方可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及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未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应当在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不得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准入及执业管理全面工作,制定培训、考核等有关政策,并组建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学会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及考试等具体工作。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四个类别。
第五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式分认定和考试两种。认定程序包括资格审核、答辩。考试程序包括资格审核、笔试、面试,每年组织1次。
认定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申报。申请认定方式的,1人限申报1个类别。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外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整形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满5年;
(四)具有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皮肤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皮肤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满3年;
(四)具有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其中美容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牙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口腔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满5年;
(四)具有美容牙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
(五)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至申请年度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美容中医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具有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学历;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满2年;
(四)具有中医皮肤科、针灸科、推拿科等临床工作8年以上,其中美容中医科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自申请年度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认定方式取得相应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申请的相应类别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三)2014年5月1日前已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10年并取得同地区医疗美容相应专科医师资格满5年;
(四)已取得内地/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其中:
申报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应为临床;
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应为口腔;
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应为中医;
(五)申报美容外科类别的,应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
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应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从事美容牙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
申报美容皮肤科类别的,应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其中美容皮肤科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应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科临床工作经历8年以上,其中美容中医科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六)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三章 考试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以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执业注册,其中:
申报美容外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喉科专业;
申报美容皮肤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口腔专业;
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有从事医疗美容相关临床工作的经历,其中:
申报美容外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申报美容皮肤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中从事皮肤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
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3年以上从事中医皮肤科、针灸科、推拿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中医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
上述工作经历至少含6个月以上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四)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接受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举办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自申请年度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其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一)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提交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资格审核和答辩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认定,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受理,并免予答辩。资格审核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认定并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名,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提交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均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笔试及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请以认定或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定)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申报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其他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原件。申请考试方式的,工作经历至少含6个月以上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四)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人的证明原件;
(五)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出具的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复印件;
(六)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出具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规定的时间段内不在同一单位执业的,本条前款(三)、(四)、(五)项应由所在单位按时段分别出具。
所有复印件应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由核验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内地/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复印件;
(六)专科医师执照或专科医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八)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九)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本条前款(三)至(八)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并提交公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应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本。所有复印件应交验原件,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核验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其应提交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其中:
(一)医师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在内地/大陆合法行医的时间可累计为从事医疗美容相关临床工作的经历,但同一时间段内的执业经历不重复累计。
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应至少含1年内地/大陆三级以上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二)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应同时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期间的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证明及在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人的证明。
(三)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并取得内地/大陆《医师执业证书》满2年的,应提交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复印件。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该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该医师本周期考核不合格,6个月内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应接受法律法规培训。6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一)开展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与本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类别不符的;
(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三)擅自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持证者本人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擅自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回《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收回后30日内将证书交回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归档管理。
被收回《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应通过考试认定的方式重新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
获得美容牙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且从事专业是口腔颌面外科的,负责实施的医疗美容项目可包括《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头面部”的部分项目。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美容科,其诊疗科目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到二级科目,且每个二级科目应有相应类别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及校验时对该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能力进行评价,无具备相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的诊疗科目不予登记或予以注销。
美容专科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与核准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不符的其他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时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我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相关管理办法记分,记分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及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其他医疗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本医疗机构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配备。
第二十四条 暂不受理外籍人员关于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