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6〕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交易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依法监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药品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对省交易平台药品交易进行以下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省药品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数据库维护及管理;
(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和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入市价计算及竞价分组制定程序、方法和结果等政策执行情况;
(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药品交易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五)对异常交易行为,通过省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并向各级监管责任人发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条
将网上竞价或医疗机构自行议价确认的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剂型品规、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负责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私自决定药品交易重大事项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操纵、干预药品交易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药品交易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交易的;
(二)在药品交易各方面疏于管理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挪用、占用药品结算专用款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的;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交易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诉求处理不及时的;
(七)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参与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规避药品网上交易,擅自采购非交易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遴选药品的和不在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确认收货、发票的;
(四)不按规定结算交易款的;
(五)不按《结算服务协议书》条款支付结算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利息等费用的;
(六)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七)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按议价规则进行议价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对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医疗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按单位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第九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或不如实提供证明文件、价格文件、成本资料、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对成交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六)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
(七)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三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生产企业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生产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存在第六、第七项行为的,一次违规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二次违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生产企业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企业全部品规两年内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资格。存在第八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药品交易的药品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响应订单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出库确认的;
(六)不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七)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配送企业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在本省的配送资格。存在第八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各方交易会员,经调查核实,需缴纳交易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继续参加交易(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部属、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及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限期将查处结果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涉嫌恶意压价竞价的生产企业,由省药品交易机构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该品种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种进行抽检,并由省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供货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等医用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原省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2013〕67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