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7〕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医学会:
为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加大省级优质医疗资源对基层妇幼健康服务的指导力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经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网络公示、实地论证等遴选过程,综合申报机构的专业技术实力、职责定位、工作计划、工作基础等因素,我委成立了一批省级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责
(一)负责省级相关技术培训。
(二)定期开展质控督导。
(三)完善诊治流程,有“专窗”和“专人”接待,对基层转诊的孕产妇开放“绿色通道”。
(四)承担省级相关技术规范、转诊指南、健康教育的编撰任务和相应指令性课题。
二、省级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
(一)负责省级相关技术培训。
(二)定期开展质控督导。
(三)完善诊治流程,有“专窗”和“专人”接待,对基层转诊的新生儿开放“绿色通道”。
(四)承担省级相关技术规范、转诊指南、健康教育的编撰任务和相应指令性课题。
三、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职责
(一)对本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二)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三)承担本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科学研究活动。
请各中心认真履行职责,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中心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附件.doc:1.省级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名单
2.省级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名单
3.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名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