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7〕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和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药占比,现就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遴选编制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综合分析既往诊治的疾病构成,参考临床路径,结合本机构药品采购金额、使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医疗机构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如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辅助药等,以及本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进行遴选,编制本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医院药占比在30%以上的,应适当扩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专科医院可适当减少监控目录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将确定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按医院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公布,必要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保障临床用药,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疼痛用药、腹膜透析液等可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
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进则进,应出则出”的原则,不定期补充调整,并于1个月内通过省公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信息直报系统报备。省将综合各地重点监控目录编制省级重点监控目录。
二、建立完善重点药品监控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梳理整合各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统一,流程清晰,职责明确,高效、操作性强的重点药品监控机制,明确重点监控药品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逐步降低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比例等。要充分利用本医疗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设立专属的监控系统,对重点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示公告等工作,实行“闭环”管理。要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和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支持。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药事管理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使用管理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三、落实处方专项点评和干预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把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的用量异常增长的品种纳入处方点评范围,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药品使用合理性,及时进行干预,并对重点药品监控品种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定期通报。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无特殊原因使用率异常增大的重点监控药品,要实施预警通报和重点监控管理,必要时可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其中对连续两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增长超过20%,或连续四个月用量增长超过1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排名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建立审批或会诊程序。
四、加大重点药品监控和督导检查
各医疗机构是重点药品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要求,抓好本地区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督查落实,每年组织开展1-2次专项督导,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不力、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于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省将根据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省公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直报系统数据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加强培训宣传,创新药事服务方式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通过分头自学、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途径,使医务人员熟悉重点监控药品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升医师合理用药水平;也可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处方点评与用药指导相结合、患者与健康人群相结合”的要求,创新药事服务方式,通过设立“药师门诊”、“药事服务APP”等方式,指导服务患者合理用药,扩大药事服务广度和深度,提高群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意识和素养,形成对重点药品的监控合力。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