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8〕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要求,加大投入,全面完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严格规范疫苗温度监测和冷链配送,积极做好疫苗储存、运输中温度异常应对处置。依法依规落实疫苗储存和运输,全面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平稳有序。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各地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形成良好的疫苗储存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合力。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工作敷衍塞责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疫苗生产、配送、仓储等企业储存、运输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实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2月7日
附件: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