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8〕360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中医药局,省残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粤卫〔2017〕153号)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我委研究制订了《广东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经征求你们意见并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3月26日
广东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深入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科学文化、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家庭理财等内容的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知识与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充分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健康教育资源,依托健康中国行、广东省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知识进万家等平台,借助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精心设计和推出针对老年人特点的健康教育项目、活动和适宜工具、技术,积极宣传适宜老年人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加强老年人自救互救卫生应急技能训练,普及老年健康保健知识技能。积极发展社区老年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主阵地作用,结合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健康教育服务的可及性、针对性与有效性,面向全社会宣传健康老龄化的新理念,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老年友好的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构建健康素养与环境健康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区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加强老年人健康素养监测,为制定健康政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开发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具,科学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健康的影响。加强健康危险因素监测与评价,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尤其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省卫生计生委)
三、进一步做好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适当调整老年人健康体检的项目和内容。促进中医药与老年疾病防治结合,推广老年痴呆、跌倒、便秘、尿失禁等防治适宜技术,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口腔疾病的监测评估工作,针对可控健康危险因素确定优先领域,深入开展健康筛查干预和健康指导,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省卫生计生委)
四、进一步推动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启动老年人心理健康预防和干预计划,为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独居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日常关怀和心理支持服务。建立老年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对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治疗,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省卫生计生委)
五、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服务老年人的功能建设。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争取全省建立至少5所老年病专科医院或老年病科医疗优势明显的综合医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重点加强社区护理与康复病床设置,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师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粤东西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推动安宁疗护机构发展,加快安宁疗护人才培养,逐步提升安宁疗护能力。倡导为老年人开展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省卫生计生委)
六、进一步加强老年健康相关科研工作。加强医学院校与医院医学教育科研合作,加强老年病科学科建设,推进临床老年病科研究创新。研究大样本下判定与预测老年健康的指标、标准与方法,研发可穿戴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探索老年综合症和共病的发病过程与规律,研发综合防治适宜技术、指南和规范,构建老年健康管理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推进医养护结合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健全相关服务规范、管理标准及监督评价机制,研发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居家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探索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培育社会护理人员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培训,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比较健全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住院老年人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鼓励发展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老年商业健康保险,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城乡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地方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老年人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降低贫困老年人医疗费用个人支出部分。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老年人进行分类救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中医药方法,推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创新,扩大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的覆盖广度和服务深度,不断丰富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的内容,根据老年人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更多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加强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研究能力建设,提高急危重症、疑难杂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医护理人员配备,提高中医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水平。(省中医药局)
十二、积极探索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推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促进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建立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基地。(省中医药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产业。大力推动生活照料、健康养生、健康体检、咨询管理、基因检测、运动康复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大力提升药品、医用食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保健用品、保健食品、老年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鼓励发展老年健康服务新业态,积极推动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发展。积极拓展第三方老年健康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独立的医学检验、卫生检测、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机构,扩大健康服务相关产业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省残联、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以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带动健康养老发展。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开展面向社区、家庭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覆盖率和质量效率。搭建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对接各级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慢病管理、安全监护等服务。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建设,为机构养老人群提供便利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建设老年人社会参与支持环境,以老年健康为中心,推动“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落到实处,从与老年健康息息相关的各方面入手,优化“住、行、医、养”等环境,营造安全、便利、舒适、无障碍的老年宜居环境体系。推进老年人住宅适老化改造,支持适老住宅建设。强化住宅区无障碍通行,构建社区步行路网,发展适老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老年友好交通服务。加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优化居家养老社区环境,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风尚。(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全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全面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努力培养一批有爱心、懂技术、会管理的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者。允许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探索放宽执业注册限制,研究护理人员独立开设护理机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养老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岗位。重点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与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