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8〕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布鲁氏菌病监测工作水平,加强我省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根据《全国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我委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疾控中心反映。
省疾控中心传防所联系人:邓爱萍,联系电话:020-31051503;微检所联系人:陈经雕,联系电话:020-3105134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广东省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一、背景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的细菌(以下简称布鲁氏菌)侵入机体,引起人兽共患的传染性变态反应性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人主要通过接触病畜及其产品或污染物而感染。2005年以来,我省布病疫情持续上升,近年疫情上升趋势更为明显,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间布病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省布病疫情流行病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二)掌握布病病例的感染来源和危险因素。
(三)了解布病病例的病原学特征。
三、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病人与疑似布鲁氏菌感染的家畜或畜产品有密切接触史,或生食过牛、羊乳制品,或生活在布病疫区内;或从事布鲁氏菌培养、检测或布鲁氏菌疫苗生产、使用等工作。
2.临床表现。
(1)发热:典型病例表现为波状热,常伴有寒战、头痛等症状,可见于各期患者。部分病例可表现为低热和不规则热型,且多发生在午后或夜间。
(2)多汗:急性期病例出汗尤重,可湿透衣裤、被褥等。
(3)肌肉和关节疼痛:为全身肌肉和多发性、游走性大关节疼痛。部分慢性期病例骨关节系统损害,表现为疼痛、功能障碍和畸形等。
(4)乏力:几乎全部病例都有此表现。
(5)肝、脾及淋巴结肿大:多见于急性期病例。
(6)其他:男性病例可伴有睾丸炎,女性病例可见卵巢炎。少数病例可有心、肾及神经系统受累表现。
3.实验室检查。
(1)初筛试验。
1)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结果为阳性。
2)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GICA)结果为阳性。
3)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为阳性。
4)布鲁氏菌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检出疑似布鲁氏菌。
(2)确证实验。
1)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病程一年以上,滴度1:50(++)及以上。
2)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1:400(++)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1:10 (++)及以上。
4)从病人血液、骨髓、关节液、脑脊液、尿液、淋巴组织等标本分离培养到布鲁氏菌。
(三)病例分类。
1.疑似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者。
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任一初筛检查结果阳性者。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任一项确证实验证据者。
4.隐性感染:具备流行病学史,同时具备任一项确证实验证据,但无临床表现者。
(四)病程分期。
1.急性期:发病3 个月以内,凡有高热和有明显其他症状、体征(包括慢性期患者急性发作),并出现较高滴度的血清学反应者。
2.亚急性期:发病在3-6 个月,凡有低热和其他症状、体征(即有慢性炎症),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者。
3.慢性期:发病6 个月以上,体温正常,有布病症状、体征,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者。
四、监测方式和内容
(一)病例监测与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病例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发现病例后,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24 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3.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报告单位所属辖区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在接到病例报告后,要在24 小时内完成报告卡审核,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1)。
4.信息上报。
调查处理结束后,相关疾控中心应在调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个案调查录入“广东省急性传染病监测信息平台系统”。
(二)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监测。
1.报告范围。
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范围,包含如下三类情况:
(1)暴发。在布病持续流行的县(区),3 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例及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2)新发。既往5 年内无本地布病病例报告的县(区),出现1 例及以上本地急性期布病病例。
(3)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 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 实验室检测。
对暴发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对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实验室检测。当地疾控中心在现场调查时,应采集疑似病例血清开展抗体检测,如有急性期病例应同时采集全血开展细菌分离培养,具体见《布病疑似病例样本采集、保存及运送指引》(附件2),并填写《布病病例标本送检表》(附件3)。对于检测阳性的血清和菌株,应在1周内上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和菌株鉴定,并填写《布病病例标本送检表》(附件3)和《布鲁氏菌菌株登记表》(附件4)。
(三)重点职业人群监测
1.监测点选择。
选择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市和广州市白云区作为监测点。
2.监测对象。
重点监测对象为与牲畜及畜产品有接触的职业人群,年龄范围为15-70岁。每个监测点每年不少于200人。
3.监测场所。
监测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养殖户相对集中的乡(镇)及养殖场、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加工厂等工作场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兽医、饲养员、放牧员、接羔员、育羔员和牲畜交易、屠宰、皮毛、乳肉加工人员等职业人群开展监测。监测乡(镇)或者监测场所的数量根据调查样本量确定。
4.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监测工作,重点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
5.监测内容。
(1)血清学监测。
对选取的监测对象开展布鲁氏菌血清学检查。血清样品做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试管凝集试验。血清学检查结果阳性者应当由临床医生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对所有开展血清学检查的人员开展相关信息调查,记录血清学检查和布病诊断情况,并填写《重点职业人群调查一览表》(附件5)。
各监测点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填写于《布病血清学检测登记表》(附件6)。在每年监测工作结束后,每个监测点应当填写《重点职业人群监测结果统计表》(附件7)。
(2)病原学监测。
对急性期病人采全血做细菌分离培养。具体见《布病疑似病例样本采集、保存及运送指引》(附件2),并填写《布病病例标本送检表》(附件3)。监测点病原学监测数量应当不少于急性期病人的20%,如病例数不足50 人,应当全部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3)畜间疫情收集。
监测点疾控机构要主动与畜牧部门联系,了解畜间布病疫情动态和防制情况,如牛、羊存栏数和出栏数,牛、羊布病血检个体阳性率和群阳性率,以及畜间检疫和免疫情况等。
(4)标本上送和信息收集。
各市所有布病监测阳性血清及菌株,应在1个月内由地市级疾控中心上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和菌株鉴定。并填写《布病病例标本送检表》(附件3)和《布鲁氏菌菌株登记表》(附件4)。具体标本采集、运送指引见附件2。
每年1月15日前,各监测点将《重点职业人群调查一览表》(附件5)、《布病血清学检测登记表》(附件6)、《重点职业人群监测结果统计表》(附件7)录入“广东省急性传染病监测信息平台系统”。
五、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数据收集。
各市级疾控中心收集本市监测点上述报表和辖区内其他县(区)的相关监测数据,并撰写市级布病监测总结,于次年1 月15日前上报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收集本省监测数据和表格,汇总形成省级监测总结,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二)数据分析。
各级疾控中心以周、月或年为周期定期对辖区布病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内容包括发病情况,病例分布情况、重点人群感染状况和病原学监测结果。可结合畜间监测结果及流行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
(三)疫情反馈与通报。
1.各级疾控中心应当将定期分析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反馈基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同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同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
2.县(市、区)级疾控中心完成病例个案调查后,发现输入、扩散、暴发等情况,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时,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动物疫情或可能受污染的动物产品的调查处置。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布病监测工作培训。
(二)实验室质量控制。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每年负责对地市级、县(市、区)级实验室开展血清学检测质量考核,并定期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三)督导。省疾控中心每年抽取部分监测点,对布病监测工作开展督导,将督导情况反馈给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报送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地市级疾控中心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布病监测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情况报告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四)考核评价。省疾控中心制定监测工作考评方案,每年对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给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七、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布病监测工作,保障监测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二)省疾控中心。
1.负责布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监测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布病监测督导、考核、评估。
3.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和上报。
4.负责实验室标本的复核和菌株鉴定工作。
5.负责全省实验室检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6.负责将布病菌株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三)地市级疾控中心。
1.负责本辖区内布病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布病监测督导、考核、评估。
3.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和上报。
4.负责本辖区布病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及质量控制工作。
5.负责收集本辖区的布病菌株和阳性血清标本,送省级疾控中心保存、复核和分型。
(四)县(市、区)级疾控中心。
1.按照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本辖区布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个案调查。
3.完成本辖区布病新发、暴发疫情的调查和标本采集,完成重点职业人群调查和血清学标本采集,有条件的疾控中心自行开展检测,无条件的疾控中心上送地市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4.收集本辖区病人病原学标本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分离的布病菌株,送地市级疾控中心保存、复核。
5.掌握当地的畜间布病疫情,了解当地的家畜的检疫、免疫和阳性畜情况。
6.对监测县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监测总结及时上报。
(五)医疗机构。
1.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病例。
2.协助疾控中心做好布病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标本采集。
3.培养出布鲁氏菌要及时通知本辖区疾控中心。
1.布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2.布病疑似病例样本采集、保存及运送指引
3.布病病例标本送检表
4.布鲁氏菌菌株登记表
5.重点职业人群调查一览表
6.布病血清学检测登记表
7.重点职业人群监测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