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8〕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动态制定辅助用药目录
在国家公布的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我省将制订本省辅助用药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年。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省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辅助用药目录,并在我委公布全省辅助用药目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市辅助用药目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市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本机构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其他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各市、各医疗机构的辅助用药目录不得少于省辅助用药目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二、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临床路径管理,科学设计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将辅助用药全部纳入审核和点评的范畴,充分发挥药师在辅助用药管理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的作用。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辅助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辅助用药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药品使用量、使用金额等,科学设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考核指标,定期对本机构辅助用药合理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辅助用药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促进提升辅助用药科学管理水平。
三、做好辅助用药情况上报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汇总表,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使用情况(需汇总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目录品种并按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汇总表按附件2的格式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我委(除省部属及委直属医疗机构迳报我委外,市辖医疗机构请勿直接报送)。汇总表的电子表格及加具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同时将加具单位公章的纸质件以及医疗机构报送原始表格的复印件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黄巧萍
联系电话:020-83710342
电子邮箱:wjwysgl@126.com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处
附件: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