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索 引 号: 006939748/2016-01135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分 类: 医政管理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文 号: 粤卫函〔2018〕1801号
粤卫函〔2018〕18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委)、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社局、医疗保障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号)文件要求,现将《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8年12月28日
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重点工作 | 重点内容 | 具体内容 | 责任分工 |
一、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健全供应保障体系 | (一)鼓励自主生产,加强质量监管。 | 1.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研发、转化和生产,落实财税优惠、金融扶持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 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排名不分先后,按职责各负其责,下同) |
2.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临床急需的产品,应当支持其开展临床试验。 | 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 | ||
3.在“标准不降、程序不减、环节不少”的前提下,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开展优先审评审批。加强产品可追溯性。 | 市场监管部门 | ||
4.探索建立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提升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效率与水平。加大对医药和医用耗材类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后再评价和召回管理制度。 | 市场监管部门 | ||
(二)净化流通秩序,提倡 集中采购。 | 1.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选择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医疗用品配送企业,降低流通成本。 | 卫健部门、商务部门 | |
2.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票据的电子化水平,实现生产流通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税票信息的互联互通。 | 税务部门、卫健部门 | ||
3.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配送企业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监管力度。 | 市场监管部门 | ||
4.全面实施网上采购,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 医疗保障部门、卫健部门、税务部门 | ||
5.加强省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 卫健部门 | ||
6.探索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卫健部门、税务部门 | ||
7.协调推进覆盖药品、中药材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 | 商务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中医药局 | ||
8.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强化六类应对措施。 | 卫健部门 | ||
9.注重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强化药品和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监管及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
10.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强化购销流通领域的合同管理,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保障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货款。 | 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11.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 | ||
(三)规范医疗使用,净化服务环境。 | 1.建立符合现代医院管理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院内管理制度,向公众依法依规公开价格信息。 | 卫健部门、中医药局 | |
2.加强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行为的监管。 | 卫健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
3.建立完善医疗临床指南、技术规范,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建立以同一学科、相类水平为基础的横向比较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价制度。将医用耗材应用的有关指标作为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 卫健部门 | ||
4.对于高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等重点领域,要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或指定患者从第三方购买药品和医用耗材而不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
5.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代理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 卫健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 1.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约束,严肃打击侵害患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 |
2.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环节,对服务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贿赂促销等行为;对于批发企业等经营者,要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贿赂医务人员等行为;对于零售企业要重点打击串通欺骗患者购买回扣药品。 | 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3.在医疗服务环节,要重点打击过度医疗,收受药商回扣,欺骗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套用代码开具处方等行为。 | 卫健部门、中医药局 | ||
4.建立完善严重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并公之于众。 | 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卫健部门 | ||
(二)强化医疗保障医疗行为监督,探索创新监管模式。 | 1.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实现医保费用结算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要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督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 | 医疗保障部门、卫健部门 | |
2.探索将监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有效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 | 卫健部门、中医药局、医疗保障部门 | ||
三、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构建回扣治理体系 | (一)完善医药代表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工作行为。 | 1.推进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开其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对医药代表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 市场监管部门 |
2.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符合要求的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监控制度,对于未按照院内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要坚决劝离。 | 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3.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治理局面。 | 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 | ||
(二)完善医药耗材监管制度,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 1.加强各级各类药事委员会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药品耗材遴选流程,实现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申请、采购、使用、监管的闭环式管理。 | 卫健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
2.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切实执行医疗处方的点评抽评、超常预警、动态监测等制度,将各项结果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排序公示,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有相应的处置机制。 | 卫健部门 | ||
3.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风险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形成约谈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机构或个人采取严肃的处罚手段。严格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及处方信息等隐私权,完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全部纳入院内监管范围,严惩院内院外相勾结,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 卫健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