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9〕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扶贫办
2019年3月9日
广东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我省碘缺乏病、饮水型氟中毒、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如期实现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的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到2020年底,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121个县(市、区)以及中山、东莞市碘缺乏病均保持或达到消除标准;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危害,40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市、区)均保持或达到控制标准;持续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14个血吸虫病原流行区县(市、区)均保持消除状态,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具体目标。
1.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病区人居环境普遍改善,环境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群众防治意识有效提高,形成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
2.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助力脱贫攻坚。
3.防控体系得到稳固加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防治技术及科技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防控措施强化行动。
1.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
保障合格碘盐市场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加大对盐业市场依法管理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加碘盐、未加碘盐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确保食用合格碘盐的家庭比例达到90%以上。合理布设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对山区和贫困地区进行碘盐运输和销售补贴或者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定期开展各类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实施精准防治。省疾控中心加强抽查、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各自职责分别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全面完成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的集中式供水改水。
对18个没有集中式供水改水的病区村进行供水改水。茂名电白区(大番桐村、木山尾村、竹园村、坳子下村、塘面村)、茂名高州市(田坪村、新村、广潭上村、广潭下村)、茂名化州市(书房头村、旺竹墟村)、阳江阳春市(热水村)、河源紫金县(车田村)、河源和平县(高岗下村、黄泥坵村、下莲塘村、水莲塘上村、水莲塘下村)等18个病区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因村施策,抓紧制订病区村集中式供水改水工程建设规划(其中已纳入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的,应优先加快实施),按“水源充足、安全卫生”的原则,通过连接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完成集中式供水改水,并在改水工程建设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水质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改水工程建设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落实,河源、阳江和茂名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加强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对359个已完成集中式供水改水、上述18个计划实施集中式供水改水的饮水型氟中毒病区村改水工程进行集中统一规模化管理。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网维护,保障工程持续良好运转。(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落实,广州、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阳江、茂名、汕尾、东莞、云浮、潮州和揭阳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定期监测评估改水工程运转以及水质变化情况。各地对改水工程运转、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省相关部门要加强抽查、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如发现工程运转不良、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巩固提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落实,广州、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江门、阳江、茂名、汕尾、东莞、云浮、潮州和揭阳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3.血吸虫病流行区坚持以控制传染源、加强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和复燃为主的防治策略,强化综合治理。
强化传染源管控关键措施。对家畜定期开展监测,实行圈养舍饲。落实有螺环境禁牧,结合改水改厕,在血吸虫病原流行区(广州花都区、增城区,佛山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韶关武江区、曲江区、仁化县、翁源县,肇庆高新区、四会市,清远清城区、清新区和英德市等5个地市14个县(市、区),下同)推广使用自来水或井水,并建设无害化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按各自职责牵头,会同省林业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落实)。
统筹综合治理消除措施。根据血吸虫病原流行区防控现状和钉螺可疑孳生环境分布情况,实施水系治理,开展兴林抑螺、土地整治、农业灭螺、小型环境改造工程,压缩钉螺可疑孳生环境面积。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控涉河畜禽养殖污染。(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卫生健康委等按各自职责牵头实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落实)
(二)现症病人救治救助行动。
1.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目前我省共发现35名地方病现症病人,以老年人为主,其中:氟骨症病人6例(轻度1例、中度5例,全是茂名化州市病例),克汀病人2例(韶关乐昌市轻度1例、清远连南县中度1例),二度以上甲状腺肿病人27例(韶关浈江区2例、韶关新丰县3例、韶关乐昌市1例、韶关南雄市2例、河源源城区1例、清远佛冈县3例、清远阳山县9例、清远连山县1例、清远清新区5例)。各地应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健康扶贫“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行动计划,开展精准救治,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障措施,实施联动报销,提高门诊、住院病人报销比例,降低病人治疗负担。根据国家确定的氟骨症分类治疗方案,对病人实行个性化对症药物治疗;如氟骨症病人症状继续加重可考虑手术治疗。建立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确诊病人健康档案,实行个案管理。对现症地方病病人每年随访1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落实,广州、肇庆、佛山、茂名、韶关、清远和河源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开展现症病人综合帮扶。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克汀病、氟骨症病人的救助水平。对现症病人家庭采取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阻断因病致贫、返贫的代际传播。(省民政厅、省残联按各自职责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部门落实,广州、肇庆、佛山、茂名、韶关、清远和河源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三)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
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以村为单位开展饮水型氟中毒、血吸虫病监测,以县为单位开展碘缺乏病监测。饮水型氟中毒监测内容包括病区村饮水工程运转状况、居民饮水氟含量、儿童氟斑牙患病情况;血吸虫病监测内容包括常住居民及来自疫区流动人口感染血吸虫病情况、现症病人随访、可疑致病因素评估、家畜感染及螺情等;碘缺乏病监测内容包括学生和孕妇家庭食用盐碘含量、学生和孕妇尿碘含量、学生甲状腺容积等。通过全国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关信息与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将监测报告上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要根据监测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各地级以上市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函〔2010〕757号)和《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重点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开展抽查复核。(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四)群众防病意识提高行动。
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专项核心信息,出版、推介一批地方病防治专项科普读物,突出权威性、科普性、趣味性。针对不同的病种,制作不同语言版本的宣传品。省、市地方病防治专项专业机构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发挥政府、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工作优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地方病防治专项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将地方病专项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中小学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科学补碘宣传,通过“学校至家庭”方式传递地方病知识,推广孕产科医生首诊健康宣传责任制,增强孕妇科学补碘意识;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持续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使之完成从提高认知到改变态度再到主动实践的转变,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解决防病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效减少地方病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文化旅游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省委、省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等部门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五)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加强基层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地方病防控机构配备必要的防控仪器设备,提高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经费,完善地方病监测体系,加强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强化防控能力建设。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参与地方病防治专项工作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根据防治工作任务的需求,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确保防治人员更新换代,解决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保障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绩效奖励等向基层一线倾斜,增加现场工作补助,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以及承担基层工作的防治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基层防治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晋升条件,使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优先解决职称晋升。对地方病防治中的监测采样、健康教育和血吸虫病防治中的查灭螺、健康教育等用时、用工较多的工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防治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将地方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于2019年3月底前,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地方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与病区市、县级政府签订责任状,层层压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经费保障。
省政府增加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病防治专项工作,并强化资金分配与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挂钩机制。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三)技术保障。
针对地方病防治专项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防治专项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通过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开展地方病防治专项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9年年底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抽查,2020年开展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