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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文  号: 粤卫函〔2019〕513号

粤卫函〔2019〕5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院: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妊娠证明等3项证明材料,一律采用省政府规定取消后的方式办理。

  二、参保人申办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开具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4项证明;确有需要的,仍可开具上述4项证明材料,将“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