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梳理和优化许可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工作时限、现场审核指定机构,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和指导,切实做好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认真执行《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并结合以下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一)同一申请单位对已取得许可批件的产品申请增加不同品牌的,按新证办理,但可进行简化审批流程。在确认产品一致的情况下,可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对该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二)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时,卫生监督员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与配方描述以及样品的一致性。暂未有条件保存样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产品样品可在现场审核之后由申请单位自行暂存备查。
(三)申请单位申请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跨市的,受理
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被通知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申请单位申请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跨省的,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提请省卫生健康委书面通知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处理。
(四)国产涉水产品仅申请产品更换部件(原材料)、增加型号但技术参数和材料配方不变的,可作为变更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产品更换部件(原材料)的需提交卫生安全性文件;增加型号但技术参数和材料配方不变的需提交增加型号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照片和产品说明书。
准予增加型号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的“产品规格或型号”栏上增加产品型号。
(五)以不锈钢网为主要原料的前置过滤器(粗滤)申请卫生许可批件时可无需进行功能性检验,只作卫生安全性检验。
(六)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各地要根据当地“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七)我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用统一编号,国产涉水产品编号格式为粤卫水字〔20XX〕-地级市编号-第 SXXXX 号,进口涉水产品编号格式为粤卫水进字〔20XX〕-地级市编号-第 SXXXX 号,批件加盖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委托专用章。
各地应当及时将《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的程序要求、申请材料要求以及上述优化许可流程的内容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应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许可证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各地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报送许可信息汇总表(使用省级审批系统的地市无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对辖区内涉水产品企业培训及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发现申请单位的涉水产品不符合其申请卫生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