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监督函〔2020〕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中心:
自2020年2月6日我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以来,全省通过此形式审查并备案的紧急上市消毒剂共306个,已基本满足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我委决定停止受理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消毒剂紧急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受理消毒剂紧急上市备案申请,已提交资料未通过审核的同时终止办理。
二、对已取得备案的紧急上市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尽快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按规定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https://credit.jdzx.net.cn/xdcp)。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响应结束前,已通过紧急上市备案的消毒剂可继续生产销售,直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即日起,产品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应紧急上市消毒剂,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地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紧急上市消毒剂名单》加强对流通市场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对紧急上市消毒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备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强化对流通市场和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公共场所等)消毒产品的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要严肃查处,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