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21〕48号
省医保局: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振光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委积极配合省医保局大力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19〕2号)、《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66号)、《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2号)、《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续约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7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一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二是加强用药监测,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对涉及临床用药调整的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三是加强药款结算,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保证及时回款。
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自试点扩围实施以来,确存在部分品种如恩替卡韦片等出现不供货的情况,经了解,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产能不足。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降价幅度大,医疗机构实际需求量远远大于约定采购量,造成供应不足。二是企业报价过低,在完成国家任务量后不愿意再供货。对此我委建议主办部门加大对不供货企业的处罚力度,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并适时启动备选品种采购,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同时,对因企业产能不足或供货不及时导致医疗机构采购周期使用比例不达标的情况予以免责。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督促医疗机构继续按时完成中选品种约定使用量,及时结算药款,加强药品使用监测,促进临床合理使用。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欣,8383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