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21〕92号
省商务厅:
民革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湾区共同市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提案》(第2021008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在适当放宽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跨境使用的限制方面,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明确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保障用药用械安全。2021年1月,我委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印发《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目前该政策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试点,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省药监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促进政策早日在大湾区落地,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深度融合。
在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主体在大湾区内地设置医疗试点机构方面,我委积极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置医疗机构,截至2020年底,全省港澳服务提供在珠三角九市设置医疗机构33家(港资31家,澳资2家),其中医院10家,门诊部15家,诊所6家,医学检验所1家,血液透析中心1家。
在简化三地跨境转诊合作流程方面,我委积极推动病人转诊工作,与港澳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并建立相对完善的转诊合作机制。粤港确定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中心医院的6家医院为粤港两地病人转诊定点医院,香港屯门医院、北区医院2家医院为香港定点接收医院,与内地转诊医院无缝对接,完善两地病例转诊指引,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积极与澳门开展患者紧急转诊合作,在珠海市拱北边检站开辟“绿色生命通道”,确定粤澳救护车停靠点,制定紧急医疗救援流程,确保两地患者转运无缝对接。
在探索与港澳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方面,我委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与港澳医疗检查结果的互认工作,在仪器设备、技术、人员能力、结果报告等方面实现趋同后,稳步有序开展探索工作。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胡文华,联系电话:8381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