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21〕236号
王大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民营医院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第20210390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一是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筑牢疫情防控救治第一道关口。综合考虑城镇化、交通条件、人口规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公共服务需要,强化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建设。同时,突出平战转换能力,明确不同人口规模县在疫情期间开放传染病床位数,以及县级医院重症监护病区、床位扩增要求。二是以“平战结合、分层分类、高效协作”为原则,构建分层分级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按照不同规模城市人口,明确传染病床位数配置要求,每个城市选择1-2所现有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进行改扩建,扩大传染病集中收治容量,配置必要负压设备,强化物资储备,适度预留应急场地和改造空间。三是依托综合实力强的高水平医院,升级改造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省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快速反应,有效提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同步储备一定数量的重症患者救治、普通患者监护、方舱医院设备等应急物资,“平时”满足医院正常使用需求,“战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四是提高医疗卫生实验室检测能力。目前已实现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各级疾控机构均具备独立开展核酸检测的能力,县域内均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积极引导、推动第三方实验室依法依规健康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组织第三方实验室参与核酸检测。
二、创新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
一是出台实施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突出业内认可原则,强化分类动态评价,对医疗卫生人才,建立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二是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2016年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和建立长效机制五方面提出15条措施。专门制定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取消论文和课题限制,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和实践经验;单独组建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门设置全科医生评审专业组。三是将下放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在汕头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广东医科大学等高校附属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范围涵盖全部省属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充分发挥医院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将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四是自2019年度起,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中加大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创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核心标准,加强对专业技术工作实绩的考察。开展对基层连续工作10年的紧缺卫生专技人才认定副高级职称工作。五是畅通包括民营医院人员在内的各类卫生人才职称申报通道。自2003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把评价对象延伸到包括民营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在内的各种专技人才。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视同仁。
三、建立健全监管和考核机制
加强监督执法和考核评价,将民营医院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履行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公共卫生职责纳入对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年度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内容。规范基层发热、肠道门诊建设和服务,以“基层首诊制”促进合理诊疗秩序的建立和基层能力的提升,织密织牢传染病监测预警网底。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工作进行补偿,按照下达的工作量、完成质量,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评估后补给,并积极探索医保总额预付结余激励的补偿机制和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动医学检验实验室等民营专业医疗机构工作,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帮助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指导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三是加强对地方服务和监督。推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逐步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应对能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24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020-8385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