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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分 类: 其他文件;通知;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文  号: 粤卫监督函〔2021〕53号

粤卫监督函〔202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教育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的抽检内容和范围开展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开展学校教室采光照明抽检的中小学校数量,并随同本次任务报送。

  二、各地要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辖区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与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抽查方案;将抽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的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各单位配合联合抽查;按照抽查方案为本级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支持,并做好抽检结果的公布工作;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整改,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各被检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抽查实施方案,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各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并登记造册;负责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有关抽查具体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上报工作总结,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抽检结果。

  (三)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抽检情况和结果,并撰写工作总结、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向各被检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并对后续问题整改提供业务指导。省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此项抽检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四)疾控机构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积极参与现场抽检工作,为抽检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三、各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逐级上报,与教育部门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汇总辖区内抽检结果及撰写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同时与省教育厅共同做好全省抽查情况的通报工作。

  四、各地工作总结应包括:1.当地开展学校卫生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情况(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分别说明);2.抽检结果情况分析;3.整改情况及对社会公示情况,须提供对社会公开的查询方式或者公开页面截图;4.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5.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明芳,联系电话:020-83862668、13760864349;政务邮箱:wsjkw_jdc@gd.gov.cn。

  省教育厅联系人:许颖,联系电话:020-37627022。

  政务邮箱:xuy@gdedu.gov.cn。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