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21〕183号
葛林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并放射从业人员防护培训及延长培训合格证有效年限的提案》(第20210376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放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称其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是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基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现状:原国家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9年9月,原省卫生厅明确,省职业病防治院会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须向省卫生厅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向其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的机构,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培训与考核现状: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完成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平台建设,并上线试点运行,2020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投入使用。该平台设有培训和考核功能,免费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提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学习,免费参加线上考核。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可登陆平台免费学习,免费参加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告,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无需再参加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考核。
二、沟通协调,探索整合培训与考核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规章对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周期和培训内容的规定要求有所不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八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生态环境部门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因此,将两个部门的培训与考核整合目前存在法规制度层面的障碍。
近期,省卫生健康委同省生态环境厅就培训与考核问题积极沟通协调,共同探索、谋划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的新方法、新方式与新路径,力争在国家法规规章支撑下为全省放射工作人员提供更为高质、高效与便捷的服务。
三、反馈情况,争取在制度层面作出调整
截至2020年12月,广东省共有医疗放射工作人员35908人,随着医疗条件和水平的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增多,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大。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现状和现实需要,适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司积极反馈相关情况,建议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作出相应优化调整。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强工作沟通,由于培训考核业务侧重点虽有共同点但差异性明显,整合尚未有进展。
四、与时俱进,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培训与考核
省卫生健康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2021年年初,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放射卫生组近20名专家,按照大纲要求完成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课件录制和考核题库编制工作,同时委托广东健康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线上培训与考核平台,现正处于上线试运行阶段,预计6月底,即可正式投入使用,逐步探索推进面向全省放射工作人员在线培训考核的新方式。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7日
(联系人:赖彬,联系电话:8384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