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监督函〔202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2021年7月-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广东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公安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1年6月30日
广东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维护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进一步提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含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等美容医疗机构和核准登记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强化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健全完善部门联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20〕3号)要求,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美容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7月-11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和台账制度,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内容。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收集汇总同级其他部门工作情况,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于12月15日前将全省总结和典型案例报省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为各单位联系人),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督促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形成协作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强化信息互通互用,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职能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制作宣传册,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发布信息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络投诉举报专栏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警戒违法犯罪分子,营造共治法治氛围。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监管工作闭环,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依法依规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 颖,联系电话:020-83824719
省委网信办联系人:刘 静,联系电话:020-87185955
省公安厅联系人:杨福新,联系电话:020-83119882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系人:王思颖,联系电话:020-81108482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冉宗权,联系电话:020-38835347
省邮政管理局联系人:阳名福,联系电话:020-83188621
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洪开鹏,联系电话:020-37886570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李 峰,联系电话:020-83710967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马艳玲,联系电话:020-84469693
邮箱:gdwsjdylk@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