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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113号提案答复的函
分 类: 其他文件;函;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21〕275号

粤卫案函〔2021〕275号


蒋丽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粤港澳医疗资源对接机制的提案(第20210113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港澳办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港药通”试点范围的建议方面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为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坚持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再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及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转发了《工作方案》(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使用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试点工作期至2021年7月31日。目前,该试点工作已进入尾声,我委正在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制订相关配套措施,计划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港澳资医疗机构纳入试点,按规定使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据悉,深圳市坪山区香港名医诊疗中心至今尚未开业,未来开业后符合有关政策的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程序申请使用相关药物和医疗器械。下一步,待试点结束后,我委将继续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稳妥推进相关政策落地。

  二、关于香港医(护)师执业许可及优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建议方面

  一方面,广东省政府已于2017年将“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委托下放至广州、深圳市实施。此外,我委已授权深圳市审批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深圳设置医疗机构,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另一方面,关于在广东省及大湾区内地港澳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准入政策的事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我委曾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放宽相关政策,但尚未获批。下一步,我委将继续用好现有政策,进一步优化港澳医护人员到粤执业的手续,并继续加强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请示沟通,争取放宽港澳医护人员到粤执业相关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胡文华,联系电话:8381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