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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文  号: 粤卫办职健函〔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健康协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组织发动。各地要充分认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发动,广泛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提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鼓励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二、强化帮扶指导。各地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培训实效。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工伤预防费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较多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培训帮扶力度。省职业病防治院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健康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指导各地推动广大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和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采用多种形式检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不断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健康培训质量。要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加强自律,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防止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质量滑坡。对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予以纠正。省卫生监督所要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的监督执法,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请各地市和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健康协会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2)通过粤政易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张灶钦、苏文进(粤政易同名),联系电话:020-83849710。


  附件: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pdf

                  2. 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统计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