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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简明指引(试行)

时间:2009-05-04 23:11:10     来源:


广东省卫生厅
(2009年5月4日)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传播与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
    一、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并负责向被隔离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生活条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为7天。拒绝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二、密切接触者转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护安全工作,并及时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三、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相对独立。每名密切接触者应单间隔离。严格限制人员进出。
    四、隔离场所分清洁区、相对清洁区,有明显标识。清洁区为医务防疫等人员的工作场所,相对清洁区为密切接触者居住活动场所。
    五、隔离医学观察房间应保持通风,必要时使用定向排气扇或电风扇。如已安装了分体空调,要及时清洗隔尘滤网,并进行消毒处理;禁用中央空调。
    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按要求做好隔离场所的清洁与消毒。
    七、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医疗及生活废弃物应放置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密闭,然后进行卫生处理。
    八、隔离观察期间每日对密切接触者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早晚各测量体温一次,详实记录,填写“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健康登记表”,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并逐级上报到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若有发热(>37.5℃)、咳嗽、喉痛、头痛等症状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指定的卫生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转送至定点医院就医,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九、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十、隔离观察期满时,做最后一次健康询问和体温测量,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隔离,并给被隔离观察者出具告知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