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工作动态


广东改革“单独两孩”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材料只需“四证一表”即可办理

时间:2014-05-07 17:16:21     来源:


    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昨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仅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可“一站式”办理全部手续,无需再开证明和盖章。

申请资料精简化:“四证一表”一站式办理

    自3月27日起广东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密切关注基层政策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倾听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找准症结,全面改革传统机制,加强内部信息核查,提升公共服务,率先推行承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制定下发此《通知》。
    《通知》指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时,申请材料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这意味着,申请“单独两孩”的夫妇既无需父母回户籍地开具独生子女证明,也无需再持《再生育申请表》回各自单位盖章,申请流程大幅简化。此外,申请材料也减少至“四证一表”,此前需要提供的头胎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亦不再需要。这将极大缩短群众准备材料的时间,提高办证效率。

信息核查内部化:通过信息系统及计生奖核实

    为了切实有效减轻群众负担,《通知》明确了审批机构内部核查的机制。在独生子女身份核实方面,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主要核查申请人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而通过以上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通知》给出了父母单位或村居委开具证明的统一格式,记者注意到,该证明由村(居)委或单位出具证明即可,不要求两者兼备,如果父母为初婚的,由其中一方提供即可,证明过程比以往更加简单方便。

【其他重要转变】
    1、受理地点多元化
    《通知》指出,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为满足跨市和跨省婚嫁人口的特殊需要,《通知》规定“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承诺机制常态化
    《通知》指出,对无法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的,审批机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先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及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此举彻底解决悬而不批的问题。
    3、申请信息隐私化
   《通知》明确,取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所要求的15天公示,既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也有利于保护群众隐私。
    4、审批流程快捷化
    《通知》针对不同情形设定相应时间,防止拖沓推诿。如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跨省户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审批纪律严明化
    《通知》明确,省卫生计生委将把信息核查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的计生年度考核,对不积极配合信息核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此外,审批工作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审批,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