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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时间:2019-09-10 09:24:34     来源:本网


  一、如何理解《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规范》中“备案所需有效人员中退休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不超2名”的规定?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具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为了维护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本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将本机构作为第一执业地点(鉴于《医师执业证书》实施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一执业地点证明材料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且要在本机构购买社会保险。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中疾控公卫发〔2019〕45号 )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虑到我省非珠三角地区及基层、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编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人员不足,以及退休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发挥余热的现实需要,本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所需的技术人员中,聘用退休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不超2名(含2名,按政策规定可以不购买社会保险)。

  备案所需有效人员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工作必不可少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备案所需有效人员以外的其他实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在本办法中不作规定。

  二、如何理解《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规范》中各类职业健康检查配置主检医师的规定?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职业危害可能属于六类中的一类或多类。为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置的主检医师需具有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开展物理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置的主检医师需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类别,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来确定。当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对应的职业病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主检医师应具备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医师资格;当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对应的职业病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主检医师应具备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当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对应的职业病分别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主检医师应分别具备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个主检医师同时具备两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可以同时作为两类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主检医师。

  一个主检医师具备综合类诊断医师资格的,可以同时作为六类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主检医师。

  三、主检医师、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兼职?

  为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工作需分别配置主检医师、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上人员要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了维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主检医师、质量控制人、技术负责人应分由本医疗机构在册的不同人员承担。

  为了发挥专业特长,主检医师、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岗位技能的,可以从事一种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工作。

  同一个职业健康检查医师不能同时从事不同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四、如何理解《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规范》中“DR车一辆,移动隔声室车辆一辆”的规定?

  按照《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264—2015)8.2规定“对受检者实施照射时,与诊疗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应在车载机房内或临时控制区内停留”的规定,对受检者实施照射时,与诊疗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应在车载机房内或临时控制区内停留。故DR机房、移动隔声室不宜装配在同一车辆上。

  对于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装配DR机房和移动隔声室车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自行配置,也可以合法租赁,但租赁期不得少于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至少不得少于6个月。租赁装配DR机房和移动隔声室车辆,租赁双方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和法律责任,确保作业行为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和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的相关质量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该怎样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自有技术力量可以准确界定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和(或)立案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的质量问题不明确(或难以界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并在报告中提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技术力量对该机构进行核查。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核查。核查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相关证据移交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外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谁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或产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相关链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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