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0〕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有关要求,对已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和拟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准入审核,并于2010年9月6日前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将辖区内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包括已核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情况、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血液透析机数量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等)汇总后,书面报我厅医政处。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由我厅直接汇总。
二、在我厅登记注册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请按有关规定,于2010年7月15日前到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按照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程序,申请办理血液透析室登记有关手续。在省中医药局登记注册并已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请向省中医药局医政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核准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和职业防护,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6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病例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及时报送血液净化病例信息。有关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由我厅医政处与省血液净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