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32/2015-0089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12-18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2-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8  浏览次数:-

粤财社〔2014〕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该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各地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此次岗位津贴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3日

 

 

广东省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人才引进难题,缓解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突出矛盾,稳定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者队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37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卫生院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13〕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强化市、县政府责任,整体规划,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边山区和农村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充分发挥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三、范围对象
    我省山区县(不含县城所在镇,下同)和非山区县(市、区)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人均每月500的标准确定本地山区、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津贴,按月发放。职称分档参考标准为:一类人员人均每月650元,包括“执业医师”、“护师”、“药师”、“检验技师”;二类人员人均每月500元,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士”、“检验技工”、“影像技工”;三类人员人均每月400元,包括“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中,在距离县城10-25公里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职称人员人均标准;在距离县城25公里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职称人员人均标准的160%;其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职称人员人均标准的60%。
岗位津贴不按照工作年限划分补助标准。
    五、工作原则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坚持“以县为主”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是提高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队伍数量、医务人员待遇、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省、市、县分级负担补贴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予以补助。各市、县(区)按要求落实应负担的资金,确保津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六、程序和补助安排
    (一)做好人员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全面核实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编制及在编人数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本地乡镇卫生院数和医务人员数。省补助的县(市、区)的有关数据统计结果需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要求及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各地在实施办法中可根据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所在卫生院与县城的距离、医务人员职称等因素分档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办法。在发放津贴前,应对符合发放要求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意见。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三)落实资金安排。地级以上市、县两级应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所需资金。省财政根据有关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数,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县(市、区)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和以下比例与地方分担:
    1.对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省生态县(共36个县区)给予80%的补助(详见附件1)。
    2.对澄海区等34个县(市、区)给予50%补助。(详见附件2)。
    (四)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县(市、区)制定当地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后,须从2014年1月1日起补发当地医务人员岗位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相关工作。
    (二)保障资金落实。各地要切实筹措和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所需资金,不得减少应依法依规落实的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将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工作总量和实施范围,不得减少应按标准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公用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卫生支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补助金额不达标的地区,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暂停或扣减省级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
    附件:1.省给予80%补助的县(市、区)
          2.省给予50%补助的县(市、区)

    附件1: 省给予80%补助的县(市、区)

    附件2: 省给予50%补助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