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0132/2010-0009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0-06-25
阳江市人民医院管理岗位问责制暂行规定

阳江市人民医院管理岗位问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院各项人员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管理岗位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㈠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㈡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㈢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㈣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㈤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㈥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㈦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㈧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㈨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㈩其他应当追究管理岗位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映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六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七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予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八条  问责工作由院纪委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