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0132/2011-00144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1-01-14
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10〕73号

  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

  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

  (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我省或各地市实施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互认内容。加强质控工作,逐步扩展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四)改善服务,提升水平。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五)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与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

  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值。具体为:

  (一)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二)临床免疫: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三)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四)临床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二)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医疗机构互认的范围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全省三级和按三级管理的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部分项目的结果互相认可。首批纳入互认范围的三级和按三级管理医疗机构(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互认。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互认方案,做好与三级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衔接。

  (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对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三)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四)二级医疗机构的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符合诊断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在医疗机构间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对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病人就医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逐步推进我省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二)建章立制,保障措施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本院的检验、检查的稳定质量,为病人提供可靠性强、稳定性好的检验、检查结果;另一方面加强临床医师培训,落实好对外院相关互认项目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各医院应严格执行病历管理规定,按规定由病人自己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医院应将门急诊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图像摄片资料作为门急诊病历的一部分交给病人。

  (三)加强监督,做好指导和评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对辖区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情况进行总结。

  (四)加强质控,搭建互认平台。各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验、检查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使开展相关检查项目的各类医院的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对临床具有准确的参考价值。对质控不达标的医院退出互认医疗机构范围。

  (五)及时总结,重视新闻宣传。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确定本地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并将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要高度重视对检查互认工作的宣传,要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行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在此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 首批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三级和按三级管理的医院名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