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0132/2013-0014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3-02-19
关于建立健全打击“假冒救护车”长效联控机制的通知
                            粤卫函〔2013〕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单位:
    近期省纪委、省监察厅组织的暗访反映,我省部分医院存在“假冒救护车”违法进行病人转运活动的现象,给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为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于2013年1月底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救护车”非法套牌、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建立打击“假冒救护车”长效联控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承担本医院范围内打击“假冒救护车”的工作责任,每天检查、清理医院内各种“假冒救护车”宣传广告、名片等宣传资料,将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向属地公安、交通部门举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对在医院及医院周边区域发现的“假冒救护车”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举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禁止“假冒救护车”进入医院,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和“假冒救护车”的人员发生任何利益关系。要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护工、后勤人员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内外勾结,买卖病人信息或诱导病人使用“假冒救护车”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服务外包的医院,要与服务单位签订协议,要求服务单位教育其员工共同执行医院规定,严禁为“假冒救护车”提供任何便利,否则由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监管,加大力度打击“假冒救护车”。加强部门联动,主动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健全打击“假冒救护车”长效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暗访和检查,同时探索建立非医疗急救转运病人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由民营医疗机构成立非医疗急救病人转运机构,积极解决群众对非医疗急救转运病人的社会需求。
    请各地将执行情况于4月12日前报我厅医政处。联系人:黄式锋,联系电话:020-83805468。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