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0132/2014-00189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4-03-07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依据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医疗广告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6份);

2、《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6份);

3、电视广播广告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一式6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复印件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专家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验证)->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主任签发。

 

网上申请及表格下载:http://wsbs.gdwst.gov.cn/net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