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940132/2015-0089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5-12-18
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3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4年起,在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开展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人才。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中医药局
                                                                   2014年3月26日

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意见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强化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卫生人才学历结构,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宜卫生人才,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计划,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医学人才。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分为3年制专科和5年制本科两种,主要面向乡镇、村级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招录和培养方式
    (一)招生对象。志愿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填报定点院校定向培养志愿的广东藉考生。定向培养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城市考生和个别没有培养需求的县(市、区)考生,愿意到其他县(市、区)就业的,也可以选择填报,但必须服从定向地所属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定点院校和专业。汕头大学、广东医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嘉应学院、韶关学院。其中,汕头大学、广东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医学生,广州中医药大学招收中医学专业(含本、专科)医学生;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嘉应学院、韶关学院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医学生。
    (三)招生程序。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全省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定向培养实际需求,安排当年度招生计划,并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定点院校招生计划。学生自愿在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栏目填报志愿,录取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投档,由定点院校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录取。定点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农村生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录取程序。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7月底根据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试信息,将定向培养考生录取信息整理并反馈各市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由各市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考生录取信息反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接到考生录取信息后,应通过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尽快通知考生或其家长,并在8月底前会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凭定点院校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协议书”(见附件1)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考生如改变定向意向未按时报到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就业方式。定向医学生在定点院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后,由省教育厅按“定向就业协议书”派遣到由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安排工作,确保有编有岗。不服从派遣者,省教育厅不予改派。
    四、定向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定点院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各自学校目前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免费医学生经过5年或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导致中途退学的免费医学生除外。
    (二)定向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定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三)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四)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完成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承诺服务期限内,省内限制从事医疗行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定向生的诚信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村基层卫生人力需求调查,并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属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培养需求计划(见附件2),各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卫生计生委和教育厅负责与定点院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向定向培养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时间,提前控制编制使用,确保所招收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的编制和工作岗位。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应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结合“定向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职权为定向毕业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或改变定向服务单位,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2.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计划表(式样)
           3.2014年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年度招生计划
           4.2014年度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订单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附件1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协    议    书

 

甲方:1.                       (县卫生计生局)

      2.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定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z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院校统一入学考试并达到录取资格分数线后,由定点院校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院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年;

3.专业: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4.专业: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定点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按有关政策规定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的前二年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定点院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定点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减免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减免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减免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并记入乙方个人档案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院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附件2

 

      年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计划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

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临床医学

中医学

小计

本科

专科

本科

专科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14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年度招生计划

序号

地市

本科层次

专科层次

小计

临床医学

中医学

临床医学

中医学

1

汕头市

14

4

14

4

36

2

韶关市

7

3

7

3

20

3

河源市

8

1

8

1

18

4

梅州市

11

4

11

4

30

5

惠州市

12

4

12

4

32

6

汕尾市

8

3

8

3

22

7

阳江市

6

2

6

2

16

8

湛江市

18

6

18

6

48

9

茂名市

15

5

15

5

40

10

肇庆市

10

3

10

3

26

11

清远市

9

3

9

3

24

12

潮州市

7

2

7

2

18

13

揭阳市

15

5

15

5

40

14

云浮市

6

2

6

2

16

15

江门市

恩平

1

1

1

1

4

开平

1

1

1

1

4

台山

2

1

2

1

6

总计

150

50

150

50

400


附表4

 

2014年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年度订单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招生学校

招生专业

学历层次

招生数(人)

定向招生地区

汕头大学

临床医学

本科

63

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

广东医学院

临床医学

本科

87

湛江、茂名、阳江、肇庆、云浮、江门、清远、韶关、惠州、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

专科

49

湛江、茂名、肇庆、云浮

嘉应学院

临床医学

专科

55

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河源、

韶关学院

临床医学

专科

46

韶关、清远、惠州、汕尾、江门、阳江

广州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

本科

50

全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中医学

专科

50

全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