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2〕34号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1〕128号,下称《补偿办法》)有关要求,保证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分项核算,总额封顶”原则,由省财政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职责
省、市、县(区)级卫生部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下称“补偿办”,设在相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具体管理工作。
三、申请
(一)申请人。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下称“受种方”)。
(二)申请时限。
受种方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补偿办提出补偿申请。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无设县(区)级补偿办的,可直接向所在市级补偿办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受种方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相符。
1.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下称“补偿申请书”,见附表1,原件一式四份)
2.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或户口本)
3.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4.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
5.受种者诊治病历复印件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
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
8.受种者医疗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
受种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3项材料;受种者委托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和审核
县(区)级补偿办受理补偿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填写编号:按县(区)国标码+年(4位)+流水号(3位)格式填写。
(二)核对材料:核对补偿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检查复印件内容与原件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或经办人签章,将申请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回执(附表2)。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三)审核材料:对补偿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补偿办法》补偿范围和要求,并出具审核结果意见(附表3),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种方。
(四)核算补偿金额。
1.补偿项目和计算时限。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死亡抚恤金和交通费。其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计算时限:从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开始治疗之日起,至受种方提出补偿申请之日止;国家在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诊疗规范中有明确恢复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计算时限为最长恢复期。
2.补偿项目计算方法。
按照分项目核算、总额不超过补偿金额上限原则进行核算(见附表4)。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由于造成一定的健康损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恢复健康治疗所必须的基本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但不包括原发疾病医疗费用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
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以申请者提供的“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有效票据”为准。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补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2)误工费 。
误工费是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受种者需要住院接受诊治,相关亲属需要参加护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受种者年龄小于16周岁或无工作的,补偿1人误工费;受种者年龄大于16周岁(含16周岁)且有工作的,补偿2人误工费。
住院治疗时间以住院病历显示的住院时间或住院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误工费计算公式:
误工费补偿金额=住院治疗时间(天)×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365天×人数。
(3)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对其进行基本生活补助,按照一定标准对受种者进行补偿。
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依据伤残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公式:
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20年×伤残等级系数。
(4)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种者因异常反应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配备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的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补偿。
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种者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
凭医疗机构证明,单价以生产或销售企业的发票为准。
残疾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单价×4
(5)伤残鉴定费:以地级市以上医学会出具收费凭据为准。
(6)死亡抚恤金:对于出现死亡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20万元死亡抚恤金。
(7)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受种者以及亲属因需到医院就医、转院治疗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
交通费根据受种人和1名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交通费计算公式
交通费补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1.一级甲等(死亡)一次性补偿费(含医疗费、误工费、死亡抚恤金和交通费)总金额上限为《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2.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项目,下同)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3.二级甲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7倍。
4.二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4倍。
5.二级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1倍。
6.二级丁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8倍。
7.三级甲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8.三级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2倍。
9.三级丙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9倍。
10.三级丁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倍。
11.三级戊等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倍。
12.四级一次性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六)撰写审核报告。
经充分告知受种方一次性补偿金额核算明细和金额后,撰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审核报告(下称“审核报告”,附表5),包括受种者基本情况、一次性补偿费用核算情况、补偿金额和审核意见,逐级呈批。
(七)材料上报。
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级补偿办。
五、审核及审批
(一)市级补偿办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报告原件、补偿申请书原件和申请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补偿办。
(二)省补偿办在收到审核报告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呈省卫生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将审核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送达市级补偿办,一份留省补偿办存档,并复印一份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市级补偿办收到审核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送达县(区)级补偿办,一份留市级补偿办。
(四)未通过审核的审核报告,所有材料退回在上述规定时限内逐级重新计算审核。
六、签订补偿协议书
县(区)级补偿办收到审核报告后,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和受种方、垫支单位(如有垫支情况)签订“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附表6),确认一次性补偿金额和应分别支付申请人、垫支单位的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原件(一式五份)报市级补偿办。
市级补偿办收到补偿协议书,审核无误后由市级补偿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一式五份)上报省补偿办。
七、补偿款支付
省补偿办收到补偿协议书(一式五份)审核无误,呈省卫生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协议书分送市级补偿办一份、县级补偿办三份(其中一份交受种方、一份交垫付单位)。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一次性补偿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垫付单位账户。
八、资料管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所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保存20年。
九、监督与检查
(一)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补偿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专项管理,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三)省卫生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各地执行《补偿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其他
(一)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按《补偿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二)本细则由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