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18〕36号
省旅游局:
我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公共场所卫生是我委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住宿场所范围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民宿不包括在内。
对于民宿管理方式,国内及省内都有探索。201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出台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由新区管委会引导、规范民宿发展并提供相应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租赁、规划国土、规划土地监察、城管、水务、卫生、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履行与民宿监管有关的工作职责。目前大鹏新区在该办法实施近3年的基础上,正在制定《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我委赞同民革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相关办法的建议。建议由旅游管理部门协调环保、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出台民宿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准入门槛,明确民宿经营范围、人员及设施要求、责任分工、管理流程等,既要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意识,也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4月9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838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