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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文  号:

  粤卫〔2010〕19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本着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在收集我省基层用药情况的基础上,经过专家遴选、论证、票决等程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电子版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政策文件栏目、广东省农村卫生管理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下载),并提出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

         2: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医疗服务监管,完善新农合用药管理手段,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已充分考虑国家和省的基本药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促使医疗机构转变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药物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目录内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促进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三、适用对象

  因参合农民流动性较大,《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实行城乡医保一体化地区的医疗机构。

  四、适用范围

  《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分为县及以上、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分别供县及以上、乡镇(街道)、村(社区)级医疗机构使用。

  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包括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所需药物目录;乡镇(街道)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村(社区)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即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五、药物结构和数量

  《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包含药物1083种,其中,西药分27大类736种,中成药分9大类347种。

  六、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各地应结合新农合筹资水平和《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调整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严格要求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比新农合药物目录内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高10个百分点。

  七、适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以及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时间一般为三年。

  八、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和相应的管理实施准备工作,从2011年1月起使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九、其他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转发至所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无新农合管理职能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将《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转发至所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就医的新农合参合人员也须按照《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做好《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的宣传工作,要让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合农民了解新农合用药管理规定。

  (二)做好衔接工作。要做好《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衔接工作,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

  (三)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在医院管理系统中建立新农合用药目录。医疗机构的票据及费用清单要将新农合药物目录与目录外用药列开。

  (四)做好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在医疗机构使用。

  《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停止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农卫处(联系人:刘卓,联系电话:020-83826210),以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