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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高压氧舱购置审批
时间:2004-11-08 18:01:06 来源:
办事内容: 医用高压氧压氧舱购置审批
办理机构: 医政处
办理地址: 广州先烈南路17号
联系电话: 020-83805506
办理依据和条件:
1、依据: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80号)第36条。
2、条件: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购置的氧舱确为临床需要,且规模适宜,选址安全;购置的医用氧舱,必须是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请示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人员培训上岗合格证(复印件)
4-氧舱治疗室平面布置图
办理程序: 主办人员复核资料、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报处领导同意后安排专家现场考察,由经办人员根据有关材料和专家意见起草批复意见,处长、主管副处长审核,主管副厅长签署批准。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一式三份)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