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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转发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06年03月03日 文  号:

粤卫[2006]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